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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经费
国家教育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联邦和地区预算资金。非国立教育机构只有在获取国家批准后方可有权取得预算资金。
国家教育机构有权使用其它资金来源,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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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附加教育服务所获取的收入(附加教育大纲,特殊教程,加深的教学科目及其它),这些教育服务不在基本教育大纲和国家教育标准所涉及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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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学生收取的培训费用(教育机构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自费培训人员),其中包括从外国学生收取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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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和购买商品及设备、提供中介服务等)。
教育机构的创始人出资维持运营。比如,医疗卫生部负责资助医学教育院校。以前的教育部则向90所师范大学,88中等专科学校和2270职业教育学院提供财政拨款。过去的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则负责给240所大学、研究院和学院以及313所中等专科学校提供财政拨款。
教育机构的财政拨款资助标准是根据联邦和各地区针对每个学生的资助定额(标准)而确定。联邦财政拨款的定额标准每年都需通过联邦法律加以确认,然后从国家预算中支出来年的财政经费。资助非国立教育机构的标准不会低于国历教育机构的标准。
http://www.cepes.ro/hed/recogn/groups/guideru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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